国资委2019-2025年度内控文件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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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2019-2025年度内控文件合集

 

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

建设与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9年【101】号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

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内部控制(以下简称内控)体系对中央企业强基固本作用,进一步提升中央企业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加快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2015]22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 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内控体系 ,进一步提升管控效能

(一)优化内控体系。建立健全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合规管理监督为重点,严格、规范、全面、有效的内控体系。进一步树立和强化管理制度化、制度流程化、流程信息化的内控理念,通过“强监管严问责”和加强信息化管理,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将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要求嵌入业务流程,促使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实现“强内控、防风险、促合规”的管控目标,形成全面、全员、全过程、全体系的风险防控机制,切实全面提升内控体系有效性,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强化集团管控。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管控体制机制,中央企业主要领导人员是内控体系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覆盖各业务领域、部门、岗位,涵盖各级子企业全面有效的内控体系。中央企业应明确专门职能部门或机构统筹内控体系工作职责;落实各业务部门内控体系有效运行责任;企业审计部门要加强内控体系监督检查工作,准确揭示风险隐患和内控缺陷,进一步发挥查错纠弊作用,促进企业不断优化内控体系。

(三)完善管理制度。全面梳理内控、风险和合规管理相关制度,及时将法律法规等外部监管要求转化为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持续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体系。在具体业务制度的制定、审核和修订中嵌入统一的内控体系管控要求,明确重要业务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控制要求和风险应对措施。将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内容纳入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中,强化制度执行刚性约束。

(四)健全监督评价体系。统筹推进内控、风险和合规管理的监督评价工作,将风险、合规管理、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纳入内控体系监督评价范畴,制定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内控缺陷认定标准、风险评估标准和合规评价标准,不断规范监督评价工作程序、标准和方式方法。

  二、强化内控体系执行,提高重大风险防控能力

(五)加强重点领域日常管控。聚焦关键业务、改革重点领域、国有资本运营重要环节以及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定期梳理分析相关内控体系执行情况,认真查找制度缺失或流程缺陷,及时研究制定改进措施,确保体系完整、全面控制、执行有效。要在投资并购、改革改制重组等重大经营事项决策前开展专项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报告(含风险应对措施和处置预案)作为重大经营事项决策的必备支撑材料,对超出企业风险承受能力或风险应对措施不到位的决策事项不得组织实施。

(六)加强重要岗位授权管理和权力制衡。不断深化内控体系管控与各项业务工作的有机结合,以保障各项经营业务规范有序开展。按照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等内控体系管控要求,严格规范重要岗位和关键人员在授权、审批、执行、报告等方面的权责,实现可行性研究与决策审批、决策审批与执行、执行与监督检查等岗位职责的分离。不断优化完善管理要求,重点强化采购、销售、投资管理、资金管理和工程项目、产权(资产)交易流转等业务领域各岗位的职责权限和审批程序,形成相互衔接、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的内控体系工作机制。

(七)健全重大风险防控机制。积极采取措施强化企业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全过程管控,加强经济运行动态、大宗商品价格以及资本市场指标变化监测,提高对经营环境变化、发展趋势的预判能力,同时结合内控体系监督评价工作中发现的经营管理缺陷和问题,综合评估企业内外部风险水平,有针对性地制定风险应对方案,并根据原有风险的变化情况及应对方案的执行效果,有效做好企业间风险隔离,防止风险由“点”扩“面”,避免发生系统性、颠覆性重大经营风险。

三、加强信息化管控,强化内控体系刚性约束

(八)  提升内控体系信息化水平。各中央企业要结合国资监管信息化建设要求,加强内控信息化建设力度,进一步提升集团管控能力。内控体系建设部门要与业务部门、审计部门、信息化建设部门协同配合,推动企业“三重一大”投资和项目管理、财务和资产、物资采购、全面风险管理、人力资源等集团管控信息系统的集成应用,逐步实现内控体系与业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有机融合。要进一步梳理和规范业务系统的审批流程及各层级管理人员权限设置,将内控体系管控措施嵌入各类业务信息系统,确保自动识别并终止超越权限、逾越程序和审核材料不健全等行为,促使各项经营管理决策和执行活动可控制、可追溯、可检查,有效减少人为违规操纵因素。集团管控能力和信息化基础较好的企业要逐步探索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实现内控体系实时监测、自动预警、监督评价等在线监管功能,进一步提升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

 四、加大企业监督评价力度,促进内控体系持续优化

(九)  全面实施企业自评。督促所属企业每年以规范流程、消除盲区、有效运行为重点,对内控体系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自评,客观、真实、准确揭示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内控缺陷、风险和合规问题,形成自评报告,并经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批准后按规定报送上级单位。

(十)  加强集团监督评价。要在子企业全面自评的基础上,制定年度监督评价方案,围绕重点业务、关键环节和重要岗位,组织对所属企业内控体系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确保每 3 年覆盖全部子企业。要将海外资产纳入监督评价范围,重点对海外项目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运作以及境外子企业公司治理等进行监督评价。

(十一)  强化外部审计监督。要根据监督评价工作结果,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外部审计的专业性和独立性,委托外部审计机构对部分子企业内控体系有效性开展专项审计,并出具内控体系审计报告。内控体系监管不到位、风险事件和合规问题频发的中央企业,必须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价,切实提升内控体系管控水平。

(十二)  充分运用监督评价结果。要加大督促整改工作力度,指导所属企业明确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对整改效果进行检查评价,按照内控体系一体化工作要求编制内控体系年度工作报告并及时报国资委,同时抄送企业纪委(纪检监察组)、组织人事部门等。指导所属企业建立健全与内控体系监督评价结果挂钩的考核机制,对内控制度不健全、内控体系执行不力、瞒报漏报谎报自评结果、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考核扣分、薪酬扣减或岗位调整等处理。

五、加强出资人监督,全面提升内控体系有效性

(十三)  建立出资人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加强对中央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政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综合检查工作,建立内控体系定期抽查评价工作制度,每年组织专门力量对中央企业经营管理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开展内控体系有效性抽查评价,发现和堵塞管理漏洞,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并加大监督检查工作结果在各项国有资产监管及干部管理工作中的运用力度。

(十四)  充分发挥企业内部监督力量。通过完善公司治理,健全相关制度,整合企业内部监督力量,发挥企业董事会或委派董事决策、审核和监督职责,有效利用企业监事会、内部审计、企业内部巡视巡察等监督检查工作成果,以及出资人监管和外部审计、纪检监察、巡视反馈问题情况,不断完善企业内控体系建设。

(十五)  强化整改落实工作。进一步强化对企业重大风险隐患和内控缺陷整改工作跟踪检查力度,将企业整改落实情况纳入每年内控体系抽查评价范围,完善对中央企业提示函和通报工作制度,对整改不力的印发提示函和通报,进一步落实整改责任,避免出现重复整改、形式整改等问题。

(十六)  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按照《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 37 号)等有关规定,及时发现并移交违规违纪违法经营投资问题线索,强化监督警示震慑作用。对中央企业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和合规管理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企业集团的管控责任;对各级子企业未按规定履行内控体系建设职责、未执行或执行不力,以及瞒报、漏报、谎报或迟报重大风险及内控缺陷事件的,坚决追责问责,层层落实内控体系监督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国资委《关于做好2020年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的通知》2020年【44】号

 

国资委《关于做好 2021 年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21年307号

各中央企业:

按照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统一部署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监督规〔2019〕101 号,以下简称 101 号文件)有关规定,为推进中央企业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完善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以下简称内控)体系, 增强中央企业抗风险能力,现就做好 2021 年中央企业内控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集团管控,深化内控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

自101号文件印发以来,各中央企业按照国资委有关工作要求,在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制度建设、强化重大风险防控及监督评价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但从国资监管工作中反映的重大风险事件及严重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看,部分企业内控体系还存在重大缺陷和突出问题,具体表现为:

基层单位管理制度不完善,内控体系制度整合优化不到位,重大风险评估监测工作不深入,内控体系监督评价覆盖率低,监督评价流于形式;

境外集团管控缺位,境外企业内控体系不健全;

资金管控等信息系统未有效发挥刚性约束作用以及年度报告不规范等。

各中央企业要以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为契机,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深化内控体系监管工作,健全相关工作机制,落实各业务部门内控体系有效运行责任,强化内控体系监管部门职责,加强内控体系审计监督工作,持续优化企业内控体系,有效发挥内控体系强基固本、防控风险的重要作用,切实推动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 强化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内控制度体系

各中央企业要按照101号文件有关工作要求,定期梳理内控体系的短板弱项,推动企业内控体系制度建设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建立制度定期更新机制,根据新业务、新变化、新问题,及时做好相关制度废、改、立工作,明确重要业务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内控要求、风险应对措施及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规定,增强制度刚性约束。加大制度执行监督检查力度,确保相关制度规定覆盖至基层单位,杜绝基层单位出现管理制度空白。深化制度整合优化, 针对内控、风险管理、合规管理监督制度各行其是、各说各话、不能有效发挥统一管控作用等问题,以“强内控、防风险、促合规"为目标,建立以内控体系建设与监督制度为统领,各项具体操作规范为支撑的“1+N”内控制度体系。请各中央企业于2021 年8月底前将修订完善后的内控体系相关制度报送国资委。

三、 加强风险防控,有效提升重大风险评估监测水平

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大流行、国际贸易和投资大幅萎缩等重大经营环境变化,各中央企业要更加重视年度重大风险评估和季度重大风险监测工作,深入研判国内外形势变化及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的影响程度,积极探索建立风险量化监测指标体系,进一步提升重大风险评估监测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加强年度重大风险评估工作,参照《2021年度中央企业风险分类监测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中的风险分类标准,认真评估本企业 2021 年度面临的重大风险,经企业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以下统称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于2021年1月15日前将相关重大风险评估报告及填列的表格(详见附件 1)报送国资委。深化季度重大风险监测工作,探索研究以“数字化"研判风险变化趋势,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及时报送新增重大风险事件及季度重大风险监测指标变化情况(详见附件 1、2)。风险管控基础较好的中央企业可在《指标体系》的基础上,探索增加突出行业及企业特点的风险监测量化指标,增强重大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全面性针对性。强化重大风险监测成果运用,加快形成向企业经营决策机构报告重大风险预测和防控情况的工作机制,及时向所属企业预警提示或通报重大风险事件,做到重大风险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置,有效防范重大风险蔓延和叠加。

四、突出问题导向,加大内控体系监督评价工作力度

各中央企业要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研究制定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内控缺陷认定标准、风险评估标准和合规评价标准,确保内控体系监督评价工作有据可依,进一步提升监督评价工作实效。各级企业应当以每年1月至12月为评价期间,全面开展内控体系自评工作,除所属企业新设立不足1年、处于破产清算等特殊情况外,要做到应评尽评。突出重点强化集团监督评价工作,将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中涉及的重要事项、国资委印发的2019年度中央企业内控体系工作情况通报及2019 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管理情况通报及2019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批复等国资监管工作中反映的重大及共性问题纳入集团监督评价范围;对被检查企业近三年发生的风险事件和内控缺陷整改情况进行复核,抽查复核比例一般不低于问题总数的30%。统筹开展各类内控缺陷和风险问题整改工作,针对重大内控缺陷及重大风险事件,举一反三开展专项排查工作,及时填补管理漏洞,不断完善内控体系。

五、强化境外管控,加强境外企业内控体系建设

各中央企业要结合境外企业所在国家(地区)监管规定,建立健全同时满足国内外监管要求、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境外企业内控体系。加强境外重要人员、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日常管控,将境外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纳入境外内控体系,严格落实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等管控要求,将境外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签约、立项等关键环节以及大额资金支出管控情况纳入内控体系监督评价工作范围。建立健全境外重大风险及时报告和季度跟踪监测机制,动态监测境外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政治、经济、社会、安全、舆情等风险信息,指导境外企业及时做好重大风险应急处置工作。

六、 推进信息化建设,持续提升信息化管控水平

各中央企业要按照国有资产监管信息化建设要求,加强信息化顶层设计和统一规划部署,加快信息化建设进程,通过信息化手段固化内控体系管控措施,有效发挥信息化管控的刚性约束和监督制衡作用。按照国资委2020年资金管控和信息化管控等专项排查工作要求,加大对专项排查工作中发现的信息化管控缺陷整改落实力度,并于2021年底前完成对现有信息系统内控缺陷整改,实现信息系统设置与管理制度规定一致;对资金管控系统及银(财)企直连系统覆盖面低、资金管控系统存在断点、部分重要信息系统缺失等需长期整改事项,要明确整改时间、措施和责任主体。国资委组织开发的中央企业内控体系工作系统在前期单机版试运行基础上,即将部署在线运行,中央企业要积极做好信息系统对接工作,协同提升内控体系监管工作效能。

七、 严格审核把关,有效提高年度工作报告质量

各中央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内控体系报告工作机制,对照2019年报告工作中反映的内控体系“零缺陷'',报送信息不完整、不准确,以及报告不及时、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强化集团组织领导和审核把关工作力度,做好2020年度报告编制和报送工作(报告模板详见附件3),进一步提升报告的全面性、准确性和规范性。相关材料要经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由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2021年4月30日前报送国资委, 同时抄送企业纪委(纪检监察组)、组织人事部门。

请各中央企业按照通知要求,按时将有关报告和报表(纸质文件一式两份和电子文档)报送国资委综合监督局,并同步在中央企业内控体系工作系统完成填报工作。国资委将统筹运用各方监督检查成果,对2020年度中央企业内控体系工作报告进行逐户审核,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印发提示函、通报或严肃追责问责。

 

国资委办公厅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 2021 年度中央企业风险分类监测指标体系

2. 中央企业重大风险事件实时报送及季度跟踪监测表

3. 2020 年度中央企业内控体系工作报告(模板)

2020年度中央企业内控体系工作报告

(模板)

一、2020年度内控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情况总结

(一)内控体系建设及执行情况

1.  组织架构及履职情况。

内控体系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情况,内控、风险和合规管理部门整合优化及履职情况。董事会对于企业年度内控体系有效性的评价意见及评价依据。

2.  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按照《关于做好2020年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监督〔2019〕44号,以下简称44号文件)相关要求,开展制度排查及对相关制度修订增补情况。内控、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监督制度的整合优化以及内控缺陷认定标准、风险评估标准、合规评价标准建立完善及应用情况。

3.  重大风险评估及监测情况。

年度重大风险(含合规风险, 下同)评估工作开展情况,重大风险季度监测和报告工作机制建立情况,重大风险事件的报送及跟踪处置情况。

4.  信息化管控情况。

对信息化管控总体规划及建设情况,信息系统覆盖子企业、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情况。按照44号文件,全面梳理企业各类各项业务信息化管控情况,排査中发现的信息系统设置缺陷及改进措施。

5.  境外企业管控情况。

境外企业内控体系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因地制宜加强境外企业内控体系监管工作的具体做法。

6.  整改落实情况。

整改机制建设情况及2019年度内控缺陷、风险事件整改进展情况。

中央企业内控体系建设及执行相关统计情况,请按照《2020年度中央企业内控体系建设与执行情况统计表》(附表1)填报。

(二)内控体系监督评价情况

总结2020年度重大风险监测、专项排查等情况,以及截至2020年12月31日尚未处置化解的重大风险事件处置情况。开展内控体系自评、集团监督评价和内控审计工作情况及发现的内控缺陷和风险问题。被出具非标审计意见的内控审计报告应作为本报告附件报送。

对发现的内控缺陷、风险事件,按照《2020年度中央企业内控体系监督评价情况表》(附表2)进行填报,境外及合规方面内控缺陷及风险事件在表中单独列示。其中重大内控缺陷、重大风险事件参照《关于加强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监督〔2020)17号)中“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范围”相关标准。对于“零缺陷”的中央企业,集团总部在核实相关情况后,在报告中予以单独说明。

二、2021年内控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安排

各中央企业以“强内控、防风险、促合规”为目标,按照本通知要求,明确2021年度制度整合优化、重大风险评估与监测、监督评价、境外企业内控体系建设、信息化管控等方面工作举措、时间安排。

三、其他事项

(一) 工作亮点

分别介绍1~2个内控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亮点以及风险防范化解的典型案例。

(二) 存在问题及建议

中央企业内控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存在的困难以及对国资委的工作意见和建议。

附表:

1. 2020年度中央企业内控体系建设及执行情况表

2. 2020年度中央企业内控体系监督评价情况表

 

国资委《关于做好2022年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22年【299】号

 

国资委《关于做好2023年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8】号

 

国资委《关于做好2024年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24【20】号

各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央巡视整改要求,落实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明确的2024年国资监管重点任务,结合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安排,推动中央企业着力打造全覆盖、强约束、严监管的内部控制(以下简称内控)体系,增强核心功能,提高核心竞争力,切实防范化解重大经营风险,夯实高质量发展基础,现就做好2024年中央企业内控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内控建设与监督体系全覆盖

坚持和加强党对内控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的全面领导,加强内控体系顶层设计和统筹推进,充分发挥内控机制在依法合规治企、严肃财经纪律、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一是落实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全过程的要求。建立健全集团及各级子企业党组织发挥内控领导作用的运行机制,清晰划分党委(党组)与董事会、经理层的内控及风险管理职责,规范党委(党组)前置研究程序和前置事项清单,定期听取和审议企业内控及风险管理工作,以及重大内控缺陷和风险隐患排查问责情况。二是切实履行董事会全链条内控监管职责。对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落实董事会及审计与风险管理等专门委员会监督管理责任,按照“授权不免责”原则,优化董事会授权体系和细化控制措施,及时调整或收回授权。对重大决策出现偏差或执行效果不佳的经营投资事项,董事会要及时组织开展内控体系有效性监督评价。三是构建全覆盖内控责任体系。内控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统筹推动、组织协调、监督落实的职能作用,配齐配强专职人员,确保内控监督履职独立性和客观性。严格执行业务管理与内控监督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权力监督制衡等监管要求,加强重要领域、重要业务、重要人员和关键环节的内控监督,推进内控责任向业务、向基层传导。

二、持续加强内控制度体系建设

对照中央巡视、国家审计、出资人监督等各类监督检查揭示问题,深入分析查找问题产生的体制机制性根源,持续完善内控制度体系,着力解决内部制度规定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政策不适应、不衔接,以及控制标准不清晰、管理要求不明确等设计性缺陷,为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提供科学制度保障。一是持续开展制度“立改废释”工作。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内控制度建设要求,定期组织开展内控制度缺陷评估,结合企业经济运行状况和内外部监督检查揭示的体制机制性矛盾和症结,系统梳理和健全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对重大制度设计缺陷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二是科学制订内控缺陷分级认定标准。区分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两个维度,综合考虑发生频次、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等因素,按缺陷影响程度,合理划分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为客观评价内控体系有效性水平提供参照标准。三是不断完善重要业务领域内控制度。聚焦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风险高发的业务领域,以及创新业务、新办企业等,对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政策查漏补缺,完善内控机制,确保企业内部管控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和有效执行。

三、坚持严的基调强化内控执行约束

坚持强监管、严问责,加大内控执行日常监督问责力度,提升信息化管控水平,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切实防止内控执行“破窗效应”。一是建立重大内控缺陷倒查问责制度。对各类监督检查发现的内控缺陷,要组织倒查制度设计和执行环节的深层次原因,按照缺陷影响程度和情形,认定违规责任,依规依纪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约谈、通报等内控问责处理,发挥“治已病、防未病”作用,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对涉违纪违法问题,及时移送相关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二是强化“关键少数”内控监督约束。突出金融、能源、医药、工程建设、境外等重点领域,突出并购重组、人事决策、物资采购、招投标、境外投资等关键环节,突出财务资金、干部管理等重要岗位,常态化开展任职回避、定期轮岗、不相容岗位分离、异常审批行为等内控风险隐患排查,做到多过问、多提醒,促进增强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三是强化业务信息系统关键节点控制。对已上线运行业务信息系统开展内控穿行测试,全面排查流程设定与制度要求不一致、风险控制点和控制要求未嵌入信息系统、人为规避系统监管等内控缺陷,最大限度减少人为操纵因素,确保各项经营管理决策和执行活动可控制、可追溯、可检查。

四、着力提升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

当前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复杂严峻,国内经济结构性矛盾和周期性因素叠加,外部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多,各中央企业要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强化底线思维,持续做好重大风险评估监测和防范化解。一是不断增强重大经营风险评估监测前瞻性。优化完善风险监测预警指标体系,拓宽风险源信息搜集渠道,动态跟踪年初评估出的重大经营风险变化趋势,超前识别研判各类潜在风险,加强风险源头治理、前端处理,防止外部风险向本企业转移集聚。二是切实提升重大经营风险防控科学性。董事会及相关专门委员会要建立健全风险防控协调会商机制,重点关注集团内部跨业态、跨机构、跨区域的风险传导:推动风险防控由“单兵作战”向“协同共治”转变,防止局部性矛盾风险发展成系统性矛盾风险。鼓励外部董事及时向董事会、出资人报告重大风险隐患和运行异常情况,更好发挥董事会“防风险”职能。三是不断增强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及时性。严格执行《中央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规则》,畅通报告流程,规范报告形式,建立健全风险事件管理台账,并作为附件随季度重大经营风险监测报告一并报送,动态跟踪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处置进展情况,确保风险早识别、早报告、早处置,防止小事拖大、大事拖炸。

五、推动完善境外内控监督体系

针对境外经营管理薄弱环节、风险问题易发多发领域,持续巩固和加强境外内控体系建设,完善境外风险防控机制,强化境外国有资产监管维护境外国有资产安全。一是夯实境外单位内控管理基础。选优配强与资产规模、业务项目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加强境外单位负责人、财务主管人员派出管理、交流轮岗、述职汇报等派后监督,落实重要岗位分权共管、监督问责等风险控制措施。二是强化境外国有资产穿透监督。结合境外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和业务开展情况,以及年度内部审计、财会监督等工作安排,推动向境外机构定期派出监督力量,强化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和关键岗位人员专项审计,加大境外重大投资并购、财务资金管理、重点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增强内部监督效能。三是加强境外重要领域经营风险防控。聚焦境外招投标、项目咨询、工程承建、投资并购等重要领域,加强境外经营投资中“三重一大”决策、专项风险评估、中介合同签订、大额资金支付等关键环节风险控制,规范决策论证、联签审批等议事程序。

六、持续深化企业内控监督评价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积极探索监督评价有效途径,着力解决重建设、轻监督,内控监督评价与外部监督检查结果差异较大等问题,更好发挥以评促建、以改促治作用。一是探索建立内控体系有效性评估机制。结合年度集团监督评价情况,选取重点企业开展内控体系有效性评价打分,并根据评价打分结果分类细化内部管控措施,有针对性地改进短板弱项,提升内控治理成效。二是积极开展境外机构内控监督评价。重点关注境外投资、财务、资金、招标、采购等关键岗位,以及经营投资立项、决策、签约等关键环节,对境外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和内控体系执行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严肃查处境外违规违纪违法问题,推动健全境外廉洁风险防控长效机制。三是加强内控缺陷整改落实。针对2020-2023年国务院国资委和集团内控监督评价发现的内控缺陷,组织开展整改“回头看”对已完成整改的,逐项复核整改成效,确保整改见人见事见制度;对尚未完成整改的,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清单,按月通报调度整改进展,力争到2024年底前整改清零。 

各中央企业要结合实际细化本通知重点任务,制定分工方案,明确时间节点、落实路径和责任主体,有序推进年度内控体系建设与监督各项工作。认真总结2023年度内控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成效及存在的问题,按照模板(见附件)要求,报送年度内控体系工作报告,报告内容要全面、准确、规范,着重介绍典型经验做法,坚持用事实、数据和案例总结分析,报告须经企业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审议通过,由企业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并加盖公章后(纸质文件一式两份和可编辑的电子文档)于2024年4月30日前报送国务院国资委(综合监督局),同时抄送企业纪检监察机构。

 

国资委《关于做好2025年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25【24】号

各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部署,落实中央巡视常态化整改要求,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监督规[2019]101号,以下简称101号文)等规定,进一步深化内部控制体系(以下简称内控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促进提升中央企业智能化穿透式管控能力和水平,健全风险防控体系,牢牢守住不发生重大风险底线,现就做好2025年中央企业内控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适应穿透式监管需要的内控体系。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穿透式监管的决策部署,以穿透式监管为主线,以智能化转型为抓手,进一步完善企业内控体系,推动管控实现自上而下全级次、全链条、全过程、全要素穿透,打破信息孤岛,消除监管盲区。加强集团党委(党组)对内控体系建设与监督的全面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统筹研究内控体系优化调整方案和任务目标,推动解决体制性壁垒和机制性梗阻,以“看得清”兜底“管得住”。董事会要在组织全面评估企业内控缺陷的基础上,严格遵循穿透原则,加快推进穿透式监管体系建设。内控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组织推动、督促落实、监督评价的作用,对照穿透式监管的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厘清和评估企业公司治理、管控模式、运行机制、制度规范、技术手段等方面的适配性、有效性,确保穿透式监管工作部署一贯到底、落地见效。

二、加强制度建设,细化实化穿透式监管内控制度性安排。遵循数字化智能化管理监督的特点和规律,结合主体穿透、业务穿透、数据穿透的要求,对内部现行各项规章制度设计缺陷进行评估,及时做好制度“废改立”工作,确保穿透式监管要求内化为企业内控目标和管理行动。完善管理授权与内控治理挂钩机制,结合巡视、审计、财会、出资人等各类监督发现的突出问题,合理确定集团实施授权的对象范围和限额期限,每年至少穿透评估一次授权执行情况,对存在内控体系缺陷、内控管理失效、违规行权或转投权等问题的,及时提级管理或调整收回授权。健全企业”三重一大”权责清单,清晰界定企业各治理主体的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推动穿透式监管从业务穿透到责任穿透,实现经营过程可追溯、可核查、可问责,有效落实国有资产经营投资责任。

三、紧盯重点领域,切实强化内控制度执行刚性约束。结合中央巡视、国家审计整改要求,围绕国资监管中心工作,聚焦11类重大问题风险,深入开展智能化穿透式内控监督评价,坚决纠治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健全重大预算事项审核机制,及时识别预算执行中的异常偏差情况,强化预算执行的内控监督。加大经营投资业务穿透监督力度,强化决策效果实质性把关,规范尽职调查、可研论证、风险评估、合同审核、资金支付、客户投信等流程线上审核和公开公示,完善董事会记录等档案管理,确保有规可循、有据可查,坚决遏制无关多元经营、盲目“铺摊子”等问题。严格产权管理全周期监督,健全产权登记及交易流转内控机制,细化评估机构选聘、资产评估备案、关键条款谈判、合同价款审批等控制措施,加强产权交易全流程线上监测,严肃查处违规决策、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四、完善防控机制,不断提高重大风险穿透识别预警能力。坚持底线思维,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创新风险管理方式,强化风险源头把控、过程监控和结果管控。压实风险监测预警防控责任,结合国务院国资委评估的中央企业2025年前十大经营风险及本企业典型风险,健全风险防控责任台账,逐项明确责任单位、防控目标及应对措施,动态跟踪、精准施策。完善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机制,结合资产状况、业务特点及易发风险等因素,分级分类细化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制度,规范报告形式、时限及处置等要求,对存在迟报、漏报、瞒报等问题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视情形依规追究责任。探索运用数智化手段,强化对债务集中、资金链紧张且经营不善的子企业和高杠杆项目风险监测,加强苗头性、隐秘性、交叉性风险的早识别、早预警、早处置,提早研究制定风险应对方案,避免发生系统性风险。

五、提升评价质效,穿透分析内控体系设计与执行缺陷。加程对内控监督评价组织领导、方案制定、现场评价、缺陷认定、报告编制等全过程管理,以穿透分析赋能评价质效。充分发挥内部控制审计监督作用,督促指导上市公司高质量做好财务报告内控审计,对于各类监管指出的财务报告重大内控缺陷,但内控审计应发现未发现、应披露未披露的,要依法依规追溯相关单位和人员内控责任。加大内控评价穿透分析力度,对风险隐患突出、风险事件和合规问题频发的子企业,深入分析企业内控失效深层次问题,一体推进揭示问题、优化流程、管理提升。大力提升集团监督评价质效,高质量做好2023-2025年第二轮集团监督评价全覆盖工作,着力强化集团对三级以下子企业监督评价,加大对经营行为、资金流动、重大风险、违规责任的穿透监督力度,增强内控监督评价的穿透力和精准性。

六、坚持底线思维,稳妥推进境外业务内控体系建设。认真遵守我国和境外企业所在国法律法规,持续加强境外单位内控体系建设,健全境外投资并购、产权转让、工程承包、物资采购、劳务分包、招标投标、资金支付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内控机制,严格落实境外单位负责人、财务等关键岗位人员任职备案、交流轮岗、述职报告、履职待遇、考核评价等内控措施。妥善应对处置涉外风险,加强经营投资风险评估前端把控,动态监测预警重点国别、重要子企业、重点项目风险,提前研究制订风险应对预案。加大境外单位监督评价力度,依托司库系统等信息化、数字化手段,着重抓好境外投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资金安全、境外佣金等业务监督评价,推动内控监督评价与内部审计、纪检、巡视、财会监督等监督协同联动,加大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力度,进一步完善境外单位内控体系建设,实现国际化经营高质量发展。

各中央企业要结合实际细化本通知重点任务,制定分工方案,明确时间节点、落实路径和责任主体,有序推进年度内控体系建设与监督各项工作。认真总结2024年度内控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成效及存在的问题,按照模板(见附件)要求,报送年度内控体系工作报告,报告内容要全面、准确、规范,着重介绍典型经验做法,坚持用事实、数据和案例总结分析,报告须经企业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审议通过,由企业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并加盖公章后(纸质文件一式两份和可编辑的电子文档)于2025年4月30日前报送国务院国资委(综合监督局),同时抄送企业纪检监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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